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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随心所欲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5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莹大学刚毕业。今年6月,她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起初,公司与她谈定用工合同期两年,试用期三个月。待正式签合同时,公司却将试用期变为六个月,并说试用期满还可能延长。考虑到找工作难,张莹无奈之下只好服从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大学毕业生逐年增多,再加上全世界的经济不景气导致中国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如往年,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普遍较难。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为了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随意设定较长时间试用期,直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的规定,可以使双方有一个互相了解和适应的过程,有利于建立较稳固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还专门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张莹的情况看,公司在期限仅为两年的合同里,规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期限一个月;正式订合同时又变成六个月试用期,同样是违法行为;若期限满后又延期,则更是随心所欲的违法行为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还有,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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