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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添加时间:2018年1月6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一)客运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是对客运合同成立的规定。
    客运合同的订立一般是先由购票人向承运人支付票价,后由承运人发售给客票。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发给客票的行为为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时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包租运输中,该客运合同一般自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时成立(并不需要承运人交付客票):二是旅客先乘车(船)后补票,自旅客上车(船)时合同成立。此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形式非为书面的,其后旅客补票不过是将合同改为书面合同而已。
    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坐车(飞机、船)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意思表示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依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依有关规定对拒载的承运人给予处罚。
    客运合同应当执行统一规定的票价。承运人收取的票价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承运人对各种客票的价款应予公告,并按照公告的价目表收费,而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客票和行李票
    1.客票和行李票的意义
    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只有在托运行李的情况下,才会有行李票(包括包裹票,下同)。行李票是旅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填制和承运人签发的一种单证。客票、行李票本身就是客运合同,或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包租运输等情况下)。由于车票、行李票的存在,不需要承运人与旅客事先签订一份书面运输合同,但包租车(船、飞机)运输等除外。这些票证是旅客乘车、到站提取行李或包裹的凭据,也是处理旅客或发货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的依据。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这些票证。
    2.客票和行李票的内容
    客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即客运合同的内容):(1)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记名客票的,还有旅客姓名。(2)起运地(始发地)、目的地,有的还有中途经停地。(3)车(船、飞机)班次号。(4)客票价款、编号。
    此外,有的客票(如机票)还规定了运输中的有关事项。例如,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3)国际客运中,即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如果在国际航空客运中客票上不声明此项运输所运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承运人有权援用该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承运人载运旅客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但一般情况下是单独填制的行李票。除了上述客票的内容外,行李票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托运行李的名称、件数和重量;(2)保价运输的,即旅客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未声明行李价值的,当发生行李损失时,承运人只能按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赔偿。所以,同货物一样,旅客最好声明行李的价值。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在国际运输中,行李票未依照本法规定声明该项运输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承运人也无权援用本法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客票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客票有划分。根据运输工具,客票分为客票(指公路运输中的)、火车票、机票、船票;根据是否载旅客姓名,分为不记名客票和记名客票。实践中一般为不记名客票(它可以转让),只有在国际运输和航空运输中客票才是记名的(这种票不可转让)。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客票还可进行其他划分。例如,根据铁道部制订的《铁路客运规程》第二条等规定,火车票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往返、定期)、棚车客票;二是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直达加快、特别加快和普通加快票)、卧铺票(包括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另外,还可以把火车票分为全价票、大学生减价票、小孩票等。身高1.1米至1.4米的小孩乘坐火车时,应购买小孩票;超过1.4米的小孩应购买大人票(全价票);每一大人可免费携带身高不足1.1米的小孩1名,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小孩票。还有一种是团体票,即30人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相同的旅客集体乘车时购买的一种火车票(一般为代用票)。
    再如,根据1996年2月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有关条文规定,机票有:(1)成人票(全价票)、儿童票、婴儿票和革命残废军人票(限于国内):年龄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年龄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但不提供座位。如需单独占用座位,应购儿童票。每一成年旅客,携带未满2周岁的婴儿超过1名时,超过人数应购儿童票并供座位。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军人抚恤证”按成人全价票的80%购买革命军人优待票。(2)头等仓客票、公务仓客票、经济仓客票。(3)单程票、回程票和联程票:单程票,是指旅客乘坐某一航段航程飞机而购买的客票;回程票,指旅客乘坐飞机到达目的地点后又从原航程返回始发地点的客票;联程票,即两个以上航段的航空承运人联合运输的客票,它仍是航空单式客票,而不是多式联运客票。旅客持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票,如在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必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向民航办理座位再证实的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停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4)单个旅客客票和团体旅客客票。团体旅客是指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团体。团体旅客购票一般开一张团体客票。
(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在客运中,往往涉及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所以,这里对该问题作简单说明。
    所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旅客向保险公司(含其代理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约定对旅客给予赔偿(支付保险金)。
    我国以前在客运中通行“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承运人在客票中或在客票外一并加收一定的保险费,即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在发生事故时,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为了旅客的利益,而实际上是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这种做法既违背了保险自愿的原则(只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才可强制保险),也推卸了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应当取消这一制度。自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以来,目前我国已取消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这种做法,让旅客自己决定是否投保这种险,即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再是客运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所以,在订立客运合同时,承运人不得再单独或同时单方强行加收保险费,否则即属于滥收费。
    旅客在乘车(船、飞机)时,可以持票向保险公司或其保险代理人(可以为承运人)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保险凭证,在旅客意外伤亡保险中一般即为保险合同本身)。

    需要指出的是,在旅客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保险人的赔偿不能相互代替,而应以两个合同为依据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免除承运人对旅客意外伤亡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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