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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岂能逃脱法律责任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不签劳动合同 岂能逃脱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在劳动者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有的用人单位企图用各种理由搪塞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近日,贡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件中的劳动者向贡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被申请人支付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935元;申请人应先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再与被申请人结算相应的工资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内容向贡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935元的主张;被告到原告处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并返还未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应扣发的工资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贡井法院案件承办人接到用人单位的诉求后,结合双方的证据,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主动进行协调沟通。先在送达文书时与用人单位法人进行沟通,对其进行析法释理,明确向其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法人听后,诉说了自己的窘迫与无奈,表态愿意调解,具体金额需要进一步协商。案件承办人又对劳动者进行劝说,征询其意见并分析利弊,最终劳动者也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为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12000元;用人单位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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