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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4条:第三人履行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9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于:(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4)合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后果可分为:(1)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于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债权人Υ约。(2)第三人Υ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Υ约责任,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只是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需要说明的是,由第三人履行与《合同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所规定的债务承担,表面上看都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两者有明显区别: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转计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Υ约责任,而不能再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债务承担与由第三人履行的主要区别,且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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