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添加时间:2017年8月30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如果一个劳动合同到期,而双方又没有续订和其他依法应延期的情况;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可以终止;
3、合同的目的实现,有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在一定的工作完成后,合同即行终止;
4、签约雇员退休或者死亡;
5、用人单位不再存在了,例如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被兼并、解散、关闭等。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它是指在一个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的情况有两种: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依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
2、根据不同情况,劳动者可提前通知或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