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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病身亡 遗产管理人履责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近日,延庆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妥善处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而引起的担保,从建行延庆支行借款7万元,借期为8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近千元。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借款人瞿某于2005年5月病故,该借款自同年11月开始拖欠。截至2006年8月,共计拖欠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同年12月,建行延庆支行以瞿某之妻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诉讼中,陈某于2006年12月31日病亡。瞿某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子一女已成年,均表示放弃继承,并拒绝管理遗产、清理债务。

  由于抵押担保的房屋属于瞿某的主要遗产,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为确保本案处理程序合法,按照法理和情理并重的原则,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血缘关系,直接依法指定瞿某之子作为瞿某的遗产管理人,通知其出庭参加诉讼,并最终判决解除建行延庆支行与瞿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责令瞿某之子在瞿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欠建行延庆支行的贷款本息,同时以抵押物楼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至此,这起因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又放弃继承的借款纠纷案得以顺利审结,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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