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合同履约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

添加时间:2017年4月6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这里的讲的合同主体作狭义解释即履约主体,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但要审查签约主体,更要对履约主体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调查,因为这关系到以后合同的履行问题,如果一个合同经多个回合的谈判后签订并生效,但却因履约主体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那岂不是白忙活一场,浪费人力物力不说,更浪费了时间,错过了商机。

  作为企业,在签约前一定要对履约主体做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质的调查,要防患于未然,防止合同欺诈。

  一般来说,履约主体的风险有如下几种:

  1、履约主体虚假这种企业一般是我们所讲的“皮包公司”、“皮包商”,这种企业不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更不从事产品生产,企业资产很少或不实。他们往往租用高档写字楼,冒充海外机构的经理、董事长等等,以做大生意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收取大额订金后一走了之,或先支付小部分订金,收货后便从人间蒸发。

  2、履约主体履约不能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考虑到如果自己不能如约履行合同时的退路,他们一般的做法是让一个没有实力的子公司来签订合同,由自己实际履行。一旦发生违约导致巨额赔偿时他们则彻底放弃子公司,让子公司破产。对于他们来说由于早有准备损失肯定是小的,而对于对方来说,即使得到了赔偿,付出的精力、财力肯定是得不偿失的。

  3、履约主体不适格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有特殊的要求,比如小轿车的销售、建筑、医药等行业都要有一定的资质。如果合同标的涉及特殊行业,如果履约主体没有或超越经营范围,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可能归于无效,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

  1、审查履约主体的基本情况,如是企业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或找律师去工商部门调取工商档案。

  2、调查履约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商业信誉。

  3、进行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