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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4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借款合同中借、贷方违约的具体规定。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发生不良后果。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2)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3)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3)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延伸阅读:

  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期限

  借款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当借款合同出现纠纷时,也应该及时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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