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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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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6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二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三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 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4条所载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月发出通知。
  用挂号信或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不发出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二部分 总则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建筑物
  9.1.1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
  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在本协议履行之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受许人负担。
  9.1.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9.2授予的各项权利
  9.2.1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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