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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在何处

添加时间:2016年8月1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导读]
  本文为您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7-04
  【实施时间】 1996-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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