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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

添加时间:2016年2月1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并不能反推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这个角度看,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在于举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一方拒绝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其履行义务对方不接受,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从这个角度看,书面形式的效力不仅表现为证据效力,否则只会导致主张合同权利义务方败诉的效果,而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另外,《合同法》并未规范全部的合同关系,诸如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仍然通过相应的民事特别法加以调控,在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书面形式为这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时,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使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不成立。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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