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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归责原则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在我国立法中,还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若干特殊情况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该享有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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