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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上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添加时间:2015年8月5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已经进行交易上的接触并基于此接触而产生信赖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的发生则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的特定关系。
  二、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当事人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惯例所生的附随义务;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所违反的则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等绝对权的一般性义务。
  三、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关系被破坏所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可以不是既有财产;侵权责任赔偿的则是财产、人身受害而生的实际损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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