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培训学费应否返还

添加时间:2015年7月3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学费应否返还

  当前,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一些提供专业技能的培训服务机构大量兴起,特别是针对即将步入社会的广大大中专学生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对提高他(她)们的就业机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培训服务机构为收取学费,对培训学员承诺能够安置就业,但在大量学员接受培训后却无法兑现承诺,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本文就是典型的培训(教育)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简介

  某培训中心向社会发布广告,承诺在接受其提供的有偿软件课程培训后,就可将培训学员负责推荐到某公司及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就业。如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4个月内无法就业的,培训中心负责返还全部学费。王某等80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报名参加了该培训中心的培训教育,每人交纳学费10000元。并经考核合格领取毕业证书。但在培训结束后四个月内均未能就业。王某等80人要求该培训中心退还全部学费,遭到拒绝,后王某等80人诉于法院。法院判决该培训中心退还了全部学费。

  法律分析

  本案某培训中心取得了相关的许可,具备签订培训合同的主体资格,故其与王某等80人达成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等80人依约交纳了学费,也接受了培训完成了学业,但某培训中心却未能依约安置就业,构成违约。某培训中心提出两点不返还学费的理由:1、其提供了实际的培训,支出了成本和费用;2、因学员不接受其安排的工作而导致无法就业。律师认为上述两点均不能成立,实际的培训工作只证明某培训中心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推荐工作的义务某培训中心却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已构成违约。关于学员不接受其安排的工作的约定,一是违法,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该约定无效;二是某培训中心并未依约将某公司及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作为推荐单位,而是将一些随意找到的公司介绍给王某等80人,其违约在先,故王某等80人依约不接受其安排的工作也是正常的。

  综上所述,某培训中心依约退还培训费是合理合法的。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