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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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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免责条款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9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旅行的安全及行李问题由各航空公司及其他有关旅运公司或大饭店直接对旅客负责,如遇交通延误、行李损坏遗失、意外事件等情形,根据各该承办机构的规定解决”
  旅游合同是指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旅游服务包括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导游服务、景点观赏服务以及附带的餐饮娱乐购物服务等。旅游过程中食宿、交通等服务,如果是由旅行社转由他人据供的,除游客直接与他人发生合同行为外,该他人是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记载旅行社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过失不负责任,但因游客就旅游过程中的食宿交通工具的种类、内容、场所、品质等,并没有选择的权利,此项条款属排除或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或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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