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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禁止性规定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关于发包禁止性规定
  (1)禁止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禁止发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设备采购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权一般由发包人行使,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建筑法》第24条予以确认。但同时强调,如果经双方协调由承包方负责材料采购的,则发包人不得干涉承包方的建材设备的采购权。
  (3)禁止发包人受贿索贿。《建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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