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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也不应怀疑其代表法人的行为未得到法人的专门授权。因此《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见,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原则上为有效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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