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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颖置业公司是霸王行为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5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就智颖置业不履约事件,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于伏龙。

  于伏龙谈到,这一事件绝不是偶然的。由于房价不断上扬,销售商在收取消费者的购房定金或预付款并与消费者签订《购房认购协议书》之后,往往会长期拒签《房屋买卖合同》拒交房屋,待房价上涨之后又以种种借口单方面解除认购协议。“在哈尔滨,这已经成为一种现象。”

  针对上海智颖置业公司不履行售房约定事件,于伏龙代表省消协给与记者答复:上海智颖置业公司没有明确说明解约原因,只以“客观原因”四个字为“理由”就单方面解约,是一种极端蔑视消费者权利、毫不讲理的“霸王”行为。于伏龙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平等、公平等原则”的规定,说,“从上海智颖置业公司的通知中,特别是‘客观原因’这个所谓的解约理由,明显看出他们在以霸王自居。再看看该公司发出《通知》中的这段话,‘请于2009年11月2日前携带《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和认购人身份证明到哈尔滨道里区友谊路488号二楼会议室办理相关退定手续,逾期视为《认购协议书》已经解除,并放弃了定金的索赔权及所有权’,这是典型的霸王行为!”

  于伏龙说,上海智颖置业公司的不履行约定的行为,不仅是对契约严肃性的蔑视和对法律的挑衅,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上海智颖置业公司的不履行约定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上海智颖置业公司给购房者造成了如此巨大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的最高界限是什么呢?第113条同样做了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最近半年多来的哈市商品房市场来说,房价正在以近年来几乎最快的速度上涨,并且短期内不会很快停止,这对普通老百姓来说都是可以预见到的。”

  目前省消协及有关行政部门正在对此事进行调解。于伏龙说,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不成,消协及有关行政部门调解也不成,那么消费者应尽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上海智颖置业公司履行《购房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或者赔偿购房者的全部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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