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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申花球员孙吉案件的最终判决

添加时间:2015年5月18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内容提要: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香港公司状告原申花球员孙吉违反保密条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孙吉虽曾向外披露其向申花联盛俱乐部催讨工资报酬的情况,但并未提及球员合作合同中保密责任条款约定的内容,故依法驳回了香港公司要求孙吉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请。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某香港公司状告原申花球员孙吉违反保密条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孙吉虽曾向外披露其向申花联盛俱乐部催讨工资报酬的情况,但并未提及球员合作合同中保密责任条款约定的内容,故依法驳回了香港公司要求孙吉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诉请。

  原告某香港公司系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的关联公司。2009年,该香港公司与孙吉签订了一份《球员合作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孙吉的工作报酬除由上海申花联盛俱乐部按月支付外,另由香港公司向孙吉支付相关训练津贴、出场费等。另外,该合同第四条还约定,非经公司书面批准,孙吉不得将本合同的任意内容披露给合同以外的第三方(第三方不包括其经纪人与法律顾问),如有违反,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孙吉另行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整。香港公司认为,孙吉于2010年3月擅自向媒体披露了合同相关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香港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孙吉违反了保密条款,故驳回了香港公司的诉请。香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球员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吉对外透露该合同的相关内容,违反保密责任条款的约定,具有明显的恶意,应承担责任。

  孙吉辩称,其仅和上海申花联盛俱乐部签有合同,与香港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香港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无依据。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吉确认香港公司提供的该份《球员合作合同》的尾部孙吉的签名系孙吉所签,并对该合同第一条工作报酬和第四条保密责任条款予以认可。故现有证据应认定为《球员合作合同》实际由孙吉与香港公司签订,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香港公司主张孙吉违背了保密条款,其为此提供的网页截图与材料并未经孙吉认可。事实上,该网页也仅反映孙吉向外披露其曾向申花联盛俱乐部催讨工资报酬的情况,并未提及其与香港公司签有《球员合作合同》及其中的相关内容,孙吉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香港公司关于孙吉违反保密责任条款的诉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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