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合同应当采用哪些形式?

添加时间:2015年4月3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依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