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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案例

添加时间:2015年4月2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案情]
    华达贸易商行于9月份向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18万元。华达贸易商行(需方)预付了货款的20%即3.6万元,约定年底交货,11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供方)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等到12月底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方说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方说在11月底打过电话供方接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方见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货款及违约金。
    [问题]
    你认为合同的变更成立吗?为什么?法院应怎样审理此案?
    [答案与解析]
    当事人需要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协议后,合同的变更行为一般才算完成。变更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合同在任何一方不承认或未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同意时,法院是不承认的,如同本案中的需方,变更花色时只打了个电话,也未签任何书面协议,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需方只能败诉,法院判决只以原合同为基础,需方在收到货后拒不付款,显然是违约行为,而供方完全按合同内容履行了义务,无任何过错,自然胜诉。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77、78条,《适合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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