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的各种义务

添加时间:2015年3月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贷款通则》中对于贷款人的权利的规定,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贷款人还需要依照约定来提供借款义务,应该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如果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