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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需谨慎勿吃哑巴亏 订货合同有陷阱

添加时间:2015年2月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如今在人们的生活中,合同的身影无处不在,但又往往被人忽略。殊不知,合同无论大小,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目前市场上,有一些不良商家正是利用了部分消费者这种麻痹大意的心理,在合同中玩猫腻,设“陷阱”。近日,家住在关上的吴小姐,就向记者讲述了她年前装修时遭遇到的事情。
  据吴小姐反映,2010年年底,她在大商汇订购了某品牌的一扇特价移动门,并与商家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中注明了该移动门的边框规格、颜色、价格等具体信息。该品牌门业的销售人员也口头承诺将在短时间内派人上门测量,并答应在测量之后尽快给吴小姐安装。签订订货合同之后,按照商家的要求,吴小姐当场交了300元订金。
  几天之后,商家派人到吴小姐家完成了实地测量。但在等待了半个月之后,吴小姐却被告知该款移动门没货了。
  吴小姐说,自从测量之后,她就经常询问店家移动门是否可以安装,但店家的态度非常模糊,总是回答“做好了自然会来安装”。在询问了数次之后,该门业的销售人员告诉吴小姐,该款特价门的玻璃没有了,让吴小姐重新选择其他款的移动门。“就是由于移动门迟迟不能安装,使得整个装修工期都延误了。”吴小姐气愤地说,“如果提前告知我,我还可以选择其他品牌。但是他们没有这么做。”
  对于商家的违约行为,吴小姐非常愤怒。在得知没货之后,吴小姐第一时间翻出了当时的订货合同,希望能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但是,在仔细阅读合同之后,吴小姐发现,合同中不仅没有规定交货的具体日期,对于商家的违约责任更是只字未提。“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仔细的看,有些条款也没有认真地推敲。”吴小姐说。
  随后,吴小姐给记者拿出了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该合同和一般的订货合同没有区别。但是细读之后,记者发现,该合同在交货日期条款上,没有填写任何日期。这意味着商家在任何时候给吴小姐送货,都是可以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合同中规定的双方违约责任却明显有利于商家,合同第八条这样规定:合同甲方(吴小姐)不得无故减项,若有减项,则需付所减项目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给乙方(商家)。双方不得单方毁约,如有毁约,恕不退还订金。吴小姐说:“当时看到这个条款的时候,我真是傻眼了。合同对我的违约责任规定的清清楚楚,但是商家的违约责任却只字未提。”
  原本想拿着合同找商家讨个说法的吴小姐,最后只得接受商家重新选择其他款式移动门的建议。“经过此次事情之后,下次再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一定要仔细看看,不能再吃这种‘哑巴亏’了”。吴小姐这样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提醒,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要把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交货的具体日期尽量明确化。只有白纸黑字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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