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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佣损害赔偿还是承揽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26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2003年10月,毛某将滕某家的油漆装潢工程承包。做了一段时间后,因业务量大做不过来,毛某便于2003年11月初请程某帮忙,毛某告诉程某做事的工资按工程量计算,滕某算多少给他,他就算多少给程某。而毛某与滕某之间约定好由滕某出材料,按工程量和约定的价格计算装潢工资。2003年12月16日上午10时许,程某在滕某家做油漆装潢时因所站木架脱落从两米多高的木架上摔下,当即不能动弹,被滕某和做事的工人送往医院急救,被诊断为左粗隆粉碎性骨折,经治疗于2004年1月4日出院,并要求一年后取出内固定。程某花去医疗费9117.13元,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4000元。程某在滕某家所做工程款由毛某于2004年1月19日与滕某结算后将工资给了程某。程某出院后找到毛某和滕某要医疗费未果,便于2004年5月10日起诉毛某和滕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6755.33元。毛某辩称其只是起介绍作用,没有雇请程某做事,且未赚原告的钱,其既不是受益人,也没有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滕某辩称其家房屋的油漆装潢工程是毛某承接的,该房屋装修的性质是承揽,承揽人是毛某,程某是受毛某所雇从事承揽装修的,风险应由承揽方自负,其只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对于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程某与毛某系雇佣关系,毛某与滕某是承揽关系,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毛某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系承揽关系,毛某承包了滕某的房屋油漆装潢后又转包给程某,程某与毛某之间、毛某和滕某之间都属承揽关系,因此,该案的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毛某与滕某之间的承揽关系,因以上两种观点都已认定为承揽关系,在此就不多说。需要重点说明的是程某与毛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毛某业务量大,一时忙不过来而叫程某帮其做滕某家的油漆装潢工程。毛某虽从中未赚任何钱,但程某帮毛某做其承接来的滕某家的油漆装潢,使毛某的事业范围得到了扩大,从而使其获得了无形的利益,且程某所做工程的结算都是由毛某与滕某结算的,程某和滕某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因此,毛某和程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本案毛某应确保雇请人员在做事时的工作安全,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因毛某未尽到安全保护职责,所以,毛某应负本案的赔偿责任。滕某与毛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且作为定作人的滕某没有过错。因此,滕某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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