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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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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履行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16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履行不当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违于债务履行的目的;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可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两种。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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