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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保管财物是否都要支付保管费?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确定保管合同的有偿与无偿,是保管合同的重要问题。我国合同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依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
  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寄存人和保管人没有就是否支付保管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根据保管人是否从事保管职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但是能够确定保管人是从事保管职业的,例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业主,依此应当推定该合同是有偿合同。二是依其他情形应当推定保管是有偿的。如就保管物的性质、保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而言,一般人的判断都是有偿的,则应推定保管是有偿的。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是有偿的或者是无偿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保管是有偿的,保管应推定是无偿的。例如:甲到某超级市场购物,进入市场前将随身携带的挎包存放在超级市场的寄存处。甲购物后去提取挎包时,寄存处管理人员要求甲支付保管费,甲拒绝支付。在此案中,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因为按照交易习惯,超级市场的寄存处是不应当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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