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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建议

添加时间:2014年8月1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劳动合同短期化“真要命”
  邻水县总工会赵良成、冯雨: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借口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同时对高风险作业或特殊工种行业的员工,明确规定企业应无偿地按时发放劳保服和劳动用品。同时,各企业应建立用工档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先签订一年试用期合同,经试用在双方满意的基础上,续签3——5年或更长期限的合同,并保证每次签订劳动合同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这样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更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长期利益。
  建议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明确规定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干部刘广德: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作了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有误差。当前劳动合同领域中的第一大问题是合同期限短期化,用人单位一般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是一年签四次,这使得劳动者人心惶惶,整天提心吊胆,担心合同到期后失业,因此建议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下限作出明确规定,杜绝期限过短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应该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定要守住《劳动法》中的那条底线
  中国航空系统一家企业的工会干部说:职工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比较被动的,尤其是在劳动力过剩的今天,劳动者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一、二年就将面临解除合同、重新寻找工作,这就使劳动者处于尴尬的境地。在短短的一、二年中,对劳动者的定向发展,技能的培训、掌握和运用都是难以确定的、不利的,当然也就严重影响到劳动者长期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利益。因此,建议新的劳动合同法最好能将合同时间定在5年以上。其实,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都有一个相互约束的问题。从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角度看,劳动合同的期限定长一些肯定对劳动者更有益一些,也就是说,主动权向劳动者倾斜,更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实现。我认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实已经相当完善了,如果能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完整地“搬”进劳动合同法中就很不错了,因为《劳动法》规定得很细了。换句话讲,就是劳动合同法一定要守住劳动法这条底线!
  劳动合同不能让职工“提心吊胆”
  某大型机械制造企业职工认为:有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还不到一年,这极大的伤害了劳动者的自尊心,使劳动者感到企业没有把他们当成一回事儿,好像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对象,是一种人格上的不尊重,是以人为本观念的不到位反映,它使劳动者时刻提心吊胆,生怕随时被“炒鱿鱼”,这暴露出经营者没有把劳动者当成企业的主人翁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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