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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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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对海上风险的特定解释

添加时间:2014年7月28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自然灾害

1.恶劣气候。一般指海上飓风、大浪引起船舶颠簸、倾斜造成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的损坏或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害。

3.海啸。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起剧烈振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

4.地震或火山爆发。指直接或归因于陆上的地震或火山爆发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5.洪水。指山洪爆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使被保险货物被浸泡、冲散、冲毁的损失。

6.浪击落海。指舱面货物受海浪冲击落海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在恶劣气候下船身晃动而造成货物落海的损失。

7.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指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造成的损失。另外,储存处所可以理解为包括陆上一切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有顶蓬或露天的贮存处所。

意外事故

1.搁浅。指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舶与海底接触,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但规律性的潮汐涨落而造成船底触及浅滩不能称为搁浅事故。

2.触礁。指船体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而造成的意外事件。

3.沉没。指船体全部沉入水中,失去继续航行能力。

4.倾覆。指船身倾覆或倾斜,处于非正常的、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行驶的状态。

5.碰撞。指船舶与水以外的其他任何物体的碰撞及陆上运输工具同外界物体的碰撞。

6.火灾。指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货物本身在外界温度、气候条件下自燃等原因引起火灾,导致货物被火烧毁、烧焦、烧裂或间接被火薰黑、灼热所造成的损失。

7.爆炸。指船上锅炉爆炸或船上所载货物因外界气温变化引起爆炸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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