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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拿着借条,被判决败诉

添加时间:2014年7月9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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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拿着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判决败诉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夫妻,在2005年3月4日协议离婚,但是仍在一起同居。2006年1月8日被告做生意急用钱借原告2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法庭调查时,也承认该条是自己打的,但是辩称是收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没有借钱,但是未提供任何证明。
  法院裁决:一审法院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只是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之一。原告诉称被告借其20万元,被告予以否认。作为主张权利的原告方应当充分举证,比较详细说明款项来源,借贷经过等相关证据,而原告只是提供借据一份,属于单一证据,没有对债的来源、资金交付等方面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原告未完成举证义务,对其诉讼请求,不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该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不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也仅仅规定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对合同的形式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给贷款人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就以表明借款合同已生效。该借条从证据的种类来说,属于书证,是直接证据,原告拿出借条,并对借款情况作出说明,就以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就应当拿出证据证明,否则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的判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严重错误的。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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