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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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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

添加时间:2022年8月5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为了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合同的签订是各种商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意味着我们的经济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对于经济合同的履行,我们应该都要注意,那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呢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经济合同另有规定或客观已不可能履行外,当事人要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经济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

必须严格地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经济合同中所确定的标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特定需要,如果擅自变更标的或以违约金、赔偿金代替标的,都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的目的。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他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如果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继续履行会给他方造成更大损失,强调实际履行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他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才能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继续履行经济合同。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照经济合同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经济合同规定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当事人:

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方法履行。

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质量不明确的,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应按标准履行,在质量标准符合标的前提下,若有等级不明确的,可按中等质量履行。

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向权利履行义务,但都必须给对方以办要的准备时间。

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义务。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购销合同的交货义务在供方所在地,建筑安装合同交付建筑物义务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义务人所在地。

履行合同的方式应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合同中无明确规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前应与权利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方可履行。

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在购销合同中,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及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二、依法履行经济合同的好处

1、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约束不法的经济交易,确保市场的稳定.

2、保证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合同双方友好合作,相互讲诚信.

3、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避免受到欺骗.

4、促进市场经济下人们对法律的重视,遵纪守法.

5、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协作.

以上,就是对于经济合同法履行原则的回答,注意的是,合同法依照国家的法律成立,当事人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约束,不然会依法惩处。如果大家对于合同法方面还有什么想了解或者具体的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

在投标签订合同后在履行中发现问题后,想要变更相应的条款可以吗变更后的合同还有效力吗投标签订合同变更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很多人对此产生疑问,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

1、中标合同签订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二、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

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阅读了对投标签订合同后履行中可以变更吗这一问题的解答,我们知道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且要协商一致。但是对于合同中标后实质性内容则是不允许变更的,希望以上的回答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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