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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在合同订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就会涉及到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合同履行地,那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租赁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1、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根据《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借款合同履行地怎么写

  1、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2、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三、租赁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合同履行地不等于合同签订地,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于较复杂。通过上述介绍,相信大家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核心内容:哪些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还有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强制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为您一一介绍。


  表现形态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属于强制履行范畴。修理,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有修理可能并为债权人所需要时,债务人消除标的物的缺陷的补救措施。更换,指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合格,无修理可能,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或者修理所需要的时间过长,债务人交付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标的物的补救措施。重作,指在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中,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修理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由债务人重新制作工作成果的补救措施。在合同法理论上,更换和重作又叫另行给付,修理又称消除缺陷。


  强制履行不适用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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