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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劳务合同是劳动者吗?如何签有限责任合伙合同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我国签劳务合同是劳动者吗?

一、我国签劳务合同是劳动者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范畴,和劳动关系相比,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何在

1、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4、承担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而且还要负行政的,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无行政。

双方签署劳务合同应该是建立的劳务关系,虽然说也是个人获得劳动报酬的途径,但是和劳动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两者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多方面都是不同的,发生争议后,调整纠纷的法律依据也不一样。

如何签有限责任合伙合同

一、如何签有限合伙合同

有限合伙合同需要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才能够进行签订有限合伙合同。一般合伙企业是没有办法创立有限合伙合同的,必须承担无限连带。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应该理清合伙人的出资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禁止使用的字样在合伙协议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如果合伙企业以“有限”或者“有限”字样命名,则具有欺骗性,由此可能影响正常的交易行为。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承担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二、合伙企业与有限的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三种合伙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三种合伙都是由合伙人组成的营业共同体,可以单独起商号,但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伙财产被视为合伙人共同所有,但同时也被视为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即合伙没有独立承担的财产。

3.都有至少一个承担无限的普通合伙人。合伙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就是合伙人的无限。不管采取哪一种合伙形式,合伙组织的任何一项债务,总是要有至少一个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三、合伙企业与有限的主要区别

1.设立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法律对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严于对普通合伙设立条件的要求。对于普通合伙,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国家,普遍合伙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设立,甚至可以依当事人之间通常的行事方式来认定。但对干有限合伙和有限合伙,则有严格要求。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但要有合伙协议,还必须有经政府批准的有限合伙证书。有限合伙,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专门注册表。

2.出资要求不同。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信用出资。而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和信用作为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向合伙组织投资。

3.经营方式不同。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对内经营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从事交易活动,都是合伙组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伙,只是由其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来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公司也有相同之处,都是合伙人进行出资,进行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它们的区别为有限合伙公司的需要进行批准的程序更多,需要向政府提交相关的注册表。有限合伙必须要用货币或者实物向合伙组织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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