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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流程 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添加时间:2022年8月5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院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流程

  在实践中,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形式。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那么法院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法院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流程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抽逃或者隐匿财产以达到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诉讼目的。然而财产保全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的这项服务就是为了协助当事人能够通过财产保全实现最终的诉讼目标。




  操作流程:


  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二、需提交资料


  案情资料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2、该案件诉状副本


  3、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


  4、需保全财产的线索


  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证明


  1、个人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近期财务报表


  三、诉讼保全解除方式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法院诉讼保全担保的具体流程的相关内容。综上,诉讼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抽逃或者隐匿财产以达到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诉讼目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三人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审查,也不得对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不成立,第三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案情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清偿所欠货款10万元,诉讼中,甲公司申请保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工程款8万元。法院依法裁定冻结了乙公司的该笔债权。保全时,丙公司财务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与乙公司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对该笔债权无异议。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生效后,由于乙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向丙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丙公司以其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异议。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公司是协助执行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应强制执行丙公司的财产。理由是,在诉讼保全时,丙公司对其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该笔债权因无争议而成为乙公司的收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扣留、提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6条之规定,可向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二种意见认为,丙公司的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丙公司的财产。理由是,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乙公司,而不是第三人丙公司。丙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执行机构无权进行实体审查。现第三人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应按《执行规定》第63条之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认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存在的,可另行代位权诉讼解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丙公司的异议期限已过,该执行异议不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笔债权并非被执行人的收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是指被执行人依法所得和依法应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智力成果的使用报酬、农副业收入、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收入与到期债权有明显区别:1.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中;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用语可以看出,收入的权利主体应为;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3.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合同关系、储蓄合同关系、投资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4.收入的债务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时间、地点、金额、给付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本案中,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权,不具有被执行人收入的一般特征,属到期债权的范围,不能采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方法。第一种意见混淆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与收入的区别。


  二、第三人异议期限的起算


  执行理论一般认为,执行到期债权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债权保全程序和债权变价程序。债权保全程序的效力在于限制第三人的清偿和被执行人的处分。对第三人而言,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擅自履行的,应为无效,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第三人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外,还可按妨害民事执行论处。对被执行人而言,不得收取或者处分该债权。变价程序的效力体现在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以实现债权保全功能。如果在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已经对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实现了债权保全的功能,第三人的异议期应当从财产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算。根据《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保全的期限作出新的规定,保全的到期债权应属于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因此,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不得再提出执行异议。虽然仍然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但履行通知的功能是直接指向变价程序,并给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中,丙公司在诉讼保全时承认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甲公司失去保全乙公司其他财产的机会,按第二种意见处理,纵容了丙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势必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悬空保全到期债权的法律制度,损害法律的权威。该种意见看似有法律依据,实质上忽视了诉讼保全措施的存在,未厘清到期债权执行之债权保全程序与变价程序的关系,是机械执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当然,执行程序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三人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丙公司没有充分证据的,执行法院应当对丙公司强制执行;丙公司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权不存在的,由于丙公司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甲公司失去保全乙公司其他财产的机会,甲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丙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又由于法院的财产保全行为属公法行为,甲公司的损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只能由执行法院裁定丙公司承担赔偿。


  三、避免类似争议的建议


  该争议的缘起在于《执行规定》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与《意见》第105条缺乏有机的衔接。为此,笔者建议:修改《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三人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审查,也不得对第三人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不成立,第三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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