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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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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程序 解除合同法律效力的诉讼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1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程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处理任何事情都应该有一定的程序,按照步骤一步一步的处理,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程序是怎样的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程序

  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理。


  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到案前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如确认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还应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另外可以特别提示:全体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和传呼机的铃响。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如果法官在书记员在做准备工作或宣布法庭纪律时进入法庭的,书记员应中止手头工作,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后,再恢复手头的工作。


  准备工作就绪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


  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


  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


  二、反诉和本诉一定要合并审理吗

  一般情况下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会合并审理,但不是必须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三、本诉与反诉的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程序怎样的。它分为庭前准备工作,宣布法庭规则,以及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最后应该确定参加诉讼人的身份。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阅读。





解除合同法律效力的诉讼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一定的法律事由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实践中解除合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当按意思表示来划分时,一般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少判决援引《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对这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单方解除一般适用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有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合同不能实现目的而发生的解除、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解除。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因客观事实的异常变化,当事人履行实在困难,此时再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时,依据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确认情势变更,并基于此判决解除合同。这种合同解除,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解除合同,而是法院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裁判解除合同。


  因协议解除本身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实践中对协议解除很少引起诉讼,而单方解除是基于单方意思表示,合同解除之诉多发生于单方解除之中。


  在解除合同之诉的审判实践中,原告多把解除合同列为请求事项,这不合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法律特征。因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不必依据对方之辅助等。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用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诉中,行使解除权一方在起诉前已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不必列确认或要求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


  因在自己行使解除权后,合同已被解除,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行使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权。行使清算权的内容才是其真正的诉讼目的,也正是应列明的请求事项。在起诉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因法律未限定通知的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在诉讼中依据诉状的送达而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再基于此而请求行使合同解除后的清算权。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合同解除形成权特征,也不应列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实质上,原告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是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欲依赖送达起诉状的时机,请求法院代为通知解除的意思表示。这只是一种通知方式,如列解除合同为请求事项,法院需得对解除合同作出判决,势必会造成判决不生效,合同解除不发生效力,这与合同法规定通知送达,合同解除的规定相矛盾,也与合同解除的形成权法律属性不相一致。


  相对人在按到解除合同通知或接到诉状得到解除合同之诉之后,若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但诉讼中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而不提起诉讼时,为防止异议人在判决之后另行行使异议权而起诉,造成既判结果的动摇,法院应在判决理由部分对解除权行使方行使解除权的效力加以确认,行使解除权合法有效的,方可支持行使清算权的请求,否则予以驳回。


  对依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之诉,因此时当事人不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是请求法院依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因而解除合同必列为请求事项。在行使解除权人提起的解除合同之诉中,对解除权异议是否必须反诉。有的观点认为提出异议必须反诉,其理由是异议权是随解除权而伴生的,合同法规定了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若把异议权作为诉讼中的反驳来处理,也便适用了异议通知主义方式对抗解除权的行使,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乎合同法规定的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的规定。若任由异议人等待解除权的诉讼而进行反驳提起异议,也会造成合同解除效力的长期不确定,影响合同的社会效益。


  异议权是基于解除权而伴生的权利,本身也是对解除合同行为的制约,自然可以反驳的方式对抗这一权利的行使,合同法规定异议人可主动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未规定必须选择,所以异议反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从诉讼本身来说,根据全面审查的诉讼规定,法院对解除行为的审查,并不依赖反诉而进行。当事人有异议,法院得对解除行为进行审查,解除权人需负举证证明自己行使解除权合法的,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解除权。


  若不反诉不审查,势必会造成无效的解除被确认成立的错误判决。因法律对异议时间未作规定,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方不及时提出异议,是任由损失扩大,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自负。但另一方面,也有其负面的作用,因为解除合同有其特殊的社会效益,如果任由异议人被动地适用反驳的方式对抗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会造成合同长期不稳定,影响了合同的社会经济功效,因而法律有待对提出异议规定一个特殊时效,以便使合同解除的效力及时得到确认,维护经济活动良性发展。


  合同解除权人可以直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构成形成之诉。合同通知解除后,合同解除权人和相对方均可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构成确认之诉。当事人并可以要求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或赔偿等给付,或承担合同解除无效而产生的违约,构成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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