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律师信息
张黎-成都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黎律师

  • 律所: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3699418140

  • 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汇融创客广场F座16楼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限

添加时间:2022年7月6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律师,成都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是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1、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监理单位可以监理合同解除。


  2、监理合同被解除后,监理单位可以终止监理合同。


  3、因监理合同的解除造成了一方的损失,对方有的,应该赔偿。


  4、监理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监理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特征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委托人必须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单位资质相符合。


  2、监理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监理合同划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


  1、监理人的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时限,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综上所述,监理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委托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监理合同可以解除。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限

  大家都知道公司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种种限制的,但是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好像相对于来说容易一些,那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限是什么时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情况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限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固定期限。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 情况不相符合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兴要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关系的住宅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它是分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种基本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阅览室,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了落实上述权利,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严格规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条件和程序。企业采取强迫劳动者,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写的场所,强迫其劳动,否则不让他出来 ,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短短有关机关追究直接人叫的。


  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 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情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对于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一般来说,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永远不会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经济补偿金,一般都不愿签无固定期的,宁愿一年一年的续签。这种做法极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在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作出放宽调整。即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期限;的全部内容,劳动者想离职其实提前一个月提出就行了,没有什么硬性规定,也没有期限可言。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联系电话:13699418140

Copyright 2018-2024

成都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