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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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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合同 合同法合同种类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知识产权合同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合同

一、知识产权合同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合同


包括著作权合同、专利权合同,商标权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识产权或称智慧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资本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专利申请合同 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国际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商标申请合同 商标注册申请合同 代理注册商标申请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权转让合同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国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国际商标许可合同


版权登记合同 “国家图书馆文津图书奖”参评图书著作权许可三方协议 版权转让协议 箸作权转让协议 人物造型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摄影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顾问协议 国内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音乐作品版权登记认证协议书


版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合同 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 论文版权转让合同


版权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 国际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其它知识产权合同 杂志邮发合同 图书约稿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 授予翻译权合同 发行契约 著作权让与契约书


在法治社会下,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这也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虽然维权意识增强但是相关法律手续还是不太清楚,国家对于个人的知识产权还是比较重视的,所以制定了相关法律来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合同法合同种类有哪些?

可以说实际出现的合同是很多的,但是就《合同法》中的规定来看,其中只是对那种比较常见的合同作出了规定。从中我们也发现其实合同的种类是很多的,那合同法合同种类有哪些呢各位不妨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合同种类有哪些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区分法律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意义在于法律适用的不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因为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 的。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此外,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1. 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2.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也随之终止。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合同种类都有哪些了,比较常见的就包括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具体的情况,各位可以通过上文进行了解。在不同的情况下,自然需要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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