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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保证人部分履行的责任如何分担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黎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多个保证人部分履行的责任如何分担

在向银行或者民间机构、个人借款的时候,出借方会要求借款人进行担保,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保证人,但是也有多个保证人的情况,那么有多个保证人时,保证如何分担呢今天,整理了以下相关的法律内容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多个保证人部分履行的如何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为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来进行法律咨询。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合同的效力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或变更或终止。其具体适用的效力是怎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变更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合同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一、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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