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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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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诉讼时效几年?行政合同诉讼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5月12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诉讼时效几年?

无论是否是民事案件,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需要在受伤时效范围内,整理齐全证明材料之后,向当地的有权受理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不同类型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诉讼时效几年的相关信息。

一、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

二、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

承损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

同纠纷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

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保管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纠纷。

行纪合同纠纷。

居问合同纠纷。

2、无名合同纠纷

除了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等。

担保合同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等。

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等。

劳动合同纠纷,包括雇佣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等。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白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台伙合同纠纷,含隐名合伙合同纠纷。

其他合同纠纷,如固培训合同、票据贴现合同、储蓄合同、影视合同、广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纠纷。

标准合同纠纷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条款是否标准化的角度来划分合同纠约纳。

l 、标准合同纠纷

是指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2、非标准合同纠纷

除标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纠纷均为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但是自修改后的法规将两年延长为三年,这预示着社会环境变得复杂化。人民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首先应该做的,就是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

行政合同诉讼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行政合同,具有一个特别的性质就是可诉性,其实很多合同都具有这样的一个特点,但是对于行政合同来说,能够进行诉讼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的,行政合同的纠纷纳入到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内是我国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那么关于行政合同诉讼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行政合同诉讼的必要性

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

依照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做出,并在违法时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一个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救济,端视其是否具有行政决定之属性”。

[1]有学者认为: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那些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受理并对之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并被认为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而本文讨论的行政合同虽然借助了私法中的“ 合同” 这一外在形式,但其签订与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或公共利益,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其也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实施的行为,而且同样能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既然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有可能会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应该根据行政法治的原则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否则相对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最终也会影响到行政管理长远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是防止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滥用的需要

为确保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机关的特定行政目标得以实现,就要求在行政合同中赋予行政机关对合同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一方强制执行权,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权,对违约方进行行政制裁权等行政优益权。[3]在官本位思想严重的中国,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本来就处于一种强势、优越的地位,而行政优益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亦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于权力的滥用导致相对一方遭受损害情况的发生。所以,应尽量将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尤其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种的行政合同,否则,就会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逃避司法审查和监督留下借口,使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形同虚设,难以真正发挥制约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是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体现

司法最终救济是指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一切情形都应当设置司法的救济途径,使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4]从现代行政法的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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