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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添加时间:2022年4月27日 来源: 成都合同律师   http://www.mshtjfls.com/

  张黎,成都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大致包括六方面,譬如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仍然解除的以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等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3、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裁减人员。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情况下,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存在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情况下,仍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1、裁减人员的特别程序。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2、其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以上法定程序,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没有遵守裁员次序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如果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没有遵守以上裁员次序的规定,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的;二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情况下,仍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在存在法律禁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仍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核心内容:委托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委托人的义务有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和赔偿等五种。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委托人的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赔偿。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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